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四六號
原告川崎汽船株式會社KawasakiKisenKaisha,Ltd.法定代理人崎長保英住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 律師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基隆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陳庭輝 住被告甲○○住
乙○○住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間已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且其餘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二十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B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翠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B書記官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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