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秩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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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229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梁麗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11月28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12302230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麗麗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梁麗麗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1月3日10時1分至112年10月24日9時30分期間內。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基地台位置)。
㈢行為:無故撥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緊急報案專線,無具體報案目的佔用110緊急報案專線,次數達338次,經勸阻不聽。
二、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無故撥打110緊急報案專線共計338次,經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員警播放語音勸導後,仍持續撥打110緊急報案專線之事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10月27日北市警勤字第1123091895號函暨110報案清單列印查詢結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報案電話錄音光碟暨部分譯文、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45頁、證件存置袋);又本件經移送機關通知被移送人到案說明上開違序行為,然被移送人未於應到時間到案等情,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230540912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通知書、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光碟及譯文等件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7至55頁、證件存置袋)。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之違序行為,顯已嚴重影響其他民眾報案權益,堪以認定,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規定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