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742號
原告 陳金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吉盛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雖據原告提出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即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同段1820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共有人 游添旺 、 游添祿 、游景富、游景成、 游賜貴 已於起訴前死亡,且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則原告應就共有人游添旺、游添祿、游景富、游景成、游賜貴部分提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各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另就前開部分為適當、明確之聲明,原告就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共有物逕行起訴請求分割,顯無理由,且當事人亦不適格,惟尚非不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但書,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