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18號
原告 賴郁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豪俠 間消費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楊上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18號
原告 賴郁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豪俠 間消費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