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小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337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告 盧鈺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零參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仟貳佰零參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楊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