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調字第554號
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召開推廣工業會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鄭崇華 、 謝逸英 、 鄭惠珍 、 鄭道謀 、 謝秀美 、 柯子興 、 鄭平 、 朱恩瑜 、 鄭立亭 、 楊捷安 、 鄭皓庭 、 鄭安 、 任小媛 、 鄭捷 、 鄭心怡 、 鄭翔 、 鄧氏 、 謝霑 、 羅惠定 、 蔡報 、 蔡清池 、 蔡高金勸 、 蔡文章 、 蔡文蔭 、 沈玉琳 、 卓蟳 、 卓芳化 、 楊彩鳳 、 卓川木 、 張淑珍 、 卓健祥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卓桐華 、 卓寶英 、 吳得用 、 葉國一 、 葉春 、 温世智 、 温嘉寬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童子賢 、 鍾鏡泉 、 童碧蓮 、 石朝富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張虔生 、 吳田玉 、日月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張洪本 、倚強股份有限公司、 張明杰 、禾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唐錦榮 、 吳毓敏 、隆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友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時勻、 黃紹國 、羚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楊信奕 、神盾股份有限公司、 羅森洲 、 羅時豪 、 林功藝 、 李宜平 、亞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王春旗 、 詹勇達 、茂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李茂生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王雪紅 、 陳文琦 、 卓火土 、金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易建男 、 陳有諒 、 詹顯德 、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鄭炎為 、 劉美蘭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梁厚誼 、 陳佳宏 、 蕭崇河 、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顏信介 、 吳永欽 、 謝其嘉 、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澤燦 、遠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國啟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元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張威儀 、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嚴瑞雄 、 嚴華洲 、三新股份有限公司、 嚴燦耀 、 嚴慧敏 、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瑞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嚴琳、 嚴葳 、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余騰耀 、 陳振欽 、 陳宏宜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楊宗興 、 余俊彥 、 陳綠蔚 、興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白介宇 、 劉國安 、 魏明春 、 白介人 、復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劉兆凱 、 陳國榮 、 黃博治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邱純枝 、 黃呈琮 、 游文杰 、東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東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矽格股份有限公司、 黃興陽 、 葉燦鍊 、 邱明春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程建中 、 程祥明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焦廷標 、 洪文欽 、 詹東義 、 詹世駿 、 范祥雲 、 范之遠 、 蔡金峯 、 蔡辛祿 、 靳蓉 、 靳德勝 、 李克竣 、 李盛通 、 陳昭如 、 陳溪珍如 、 馬繼良 、 左大川 、 左建民 、晶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永華 、 林孜信 、由田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鄒嘉駿 、 張文杰 、 方志恆 、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胡鈞陽 、 林弘堯 、 洪嘉聰 、 林庭裕 、迅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關鈞 、 關怡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吳敏求 、 盧志遠 、 游敦行 、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方成義 、 高強 、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王國肇 、 王秀珍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葉南宏 、 葉佳紋 、 葉博任 、 葉昭玲 、 葉紅邦 、 邱順建 、 邱欽明 、 黃湧芳 、 黃松齢 、 倪淑卿 、 倪朝龍 、 歐陽文翰 、 歐陽坤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簡誠謙 、 許時中 、 陳文熙 、 劉興森 、虹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盛少瀾 、 陳琰成 、 吳永川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施崇棠 、 許先越 、 胡書賓 、 徐世昌 、 曾鏘聲 、 沈振來 、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賢哲 、 鮑世嘉 、 熊健怡 、 潘銘鍠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吳俊佶 、 吳俊郎 、 吳俊億 、 徐強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劉柏園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蕭政豪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林憲銘 、眾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程文龍 、 程世嘉 、 程世維 、微程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吳騰彥 、 陳建名 、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杜綉珍 、 劉湧昌 、 劉金標 、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辜仲瑩 、 何志傑 、 南怡君 、 楊鎧蟬 、 張立人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張家祝 、 楊文鈞 、和毅股份有限公司、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迅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翁佳祥 、 鍾文凱 、 蔡文惠 應連帶對聲請調解狀所載被告送達地址之『附近鄰居』召開推廣工業會,惟『附近鄰居』實屬多數不特定人,聲請人亦未按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2項規定,表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且本件相對人眾多,顯難以進行調解程序,揆諸首揭規定,應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