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1607號
原   告  張順發
被   告  郭雨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
戶之設立人,經本院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函查,
該帳戶之開戶人為郭雨航,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
路○段○○○號,有卷附之該公司109年3月20日合金北台中字
第1090000831號函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
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林佩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