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07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麗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拙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