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917號
原 告 陳信華
被 告 蕭奕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
告於當日遲誤庭期,惟嗣後具狀表示前次庭期係因看診延誤
,聲請再開辯論,茲為維護當事人之防禦權,故為再開辯論
。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