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司調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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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調字第553號

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召開推廣工業會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吳丁凱張淑芬張忠謀吳永箴張孝林世大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劉德音魏哲家李清牛孝卿曾繁城曾捷余振華余日章吳顯揚吳定瑄廖永豪廖日興王英郎王昆松林錦坤林萬得何麗梅何德燦秦永沛秦凌霄米玉傑米福江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王本耀李世光蔡溫劉增銓賀陳弘賀陳詞戴謙戴壽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明介李翠馨蔡明顯蔡明仁蔡誼甄沈哲永沈歆媮蔡其軒蔡清道吳益李阿勤沈求蔡力行蔡同璵吳重雨吳首徐敬全徐長厚陳冠州陳榮新莊承德莊義源蔡守仁蔡正義張豫臺張英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秦舜何朝金何陳玉英閻紫宸王守仁王守禮謝居財黃秋永宏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陳善南陳日昇沈顯和林澤明訊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冠生李翰紳王雀息家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其宏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義泰蔡義興史靜芬蔡旻杰蔡雨彤黃學義賴建男深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智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升馮銘發賴郁芳竑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陸惠慈孫明申孫明毅朝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孫得人孫得賓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輝政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洋助劉昌龍陳文鋒曹餘祥立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素津立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勤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朱順一白蓮蘋陳玉龍楊國榮創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曾繁城、 陳超乾研華股份有限公司劉克振蔡淑妍張家豪何春盛研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遠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翁朝棟蘇泉林向東謝其嘉辜顯榮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中旺林裕欽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星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葉茂林陳華齡范振群邱東昇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柯吉源偉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鍾鼎君李思佳王駿東李麗生黃秀玲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蘇開建蔡耀坤李焜耀佑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林振興翁啟培張力豪佑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宏波高健榮彭錦彬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林憲銘黃柏漙 、彭錦彬、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瑞聰曾釗鵬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傑周永嘉翁宗斌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沈軾榮沈俊德鵬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葉儀晧顏國隆宗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車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蔡裕慶魏成穀蔡裕成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蔡珠蘭曾蔡珠美蔡文正資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茂鈺紀念股份有限公司林耀英林恩平 、高芳、 林恩舟蔣翠英陳世卿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明漢蔡豐賜苗豐強苗華斌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柯衣紹何繼武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彭双浪柯富仁喬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林東旭張漢章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洲杰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許崑泰呂進宗許勝雄苗豐盛 應連帶對聲請調解狀所載被告送達地址之『附近鄰居』召開推廣工業會,惟『附近鄰居』實屬多數不特定人,聲請人亦未按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2項規定,表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且本件相對人眾多,顯難以進行調解程序,揆諸首揭規定,應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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