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94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2251號、第14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丙○○、乙○○被訴涉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甲○○○撤回其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