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15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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