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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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七三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 陳秋美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零壹元
  。
二、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
  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何杉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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