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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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七三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 陳秋美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零壹元
。
二、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
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何杉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