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0年度六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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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六秩字第六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斗
六警刑字第○二○八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瓶及吸食用之塑膠袋壹紙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七日下午十九時五十分許。
(二)地點:雲林縣斗六市○○里○○路雲林科技大學體育館旁。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