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
辯論,原告另應提出被告迄今尚積欠之「消費款」金額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黃若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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