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三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
九條第二項、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