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382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829號

原告 張家綺

被告 黃博郁

訴訟代理人 黃萬力

王惠娥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90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涉及傷害、強制等罪,與原告簽訂和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元,惟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13日簽訂系爭契約並支付3萬元後,

餘款均未給付,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及自111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契約簽訂時,雙方言明原告應撤銷對被告民事及刑事各類訴訟,如未撤銷,原告即應歸還3萬元,並

不得再提刑事、民事訴訟。原告並未撤銷所有案件,導致被告受有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執行,被告並無履行系爭契約之義務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

辭句,民法第98條訂有明文;而解釋意思表示,旨在探求表意人為意思表示之目的性及法律行為之和諧性,解釋契約尤

須斟酌交易上之習慣及經濟目的,依誠信原則而為之。關於

法律行為之解釋方法,應以當事人所欲達到之目的、習慣、

任意法規及誠信原則為標準,合理解釋之,其中應將目的列為最先,習慣次之,任意法規又次之,誠信原則始終介於其間以修正或補足之,有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71號民事

判決可參。系爭契約固有:「甲方(指原告)同意撤回告訴,

以息訟爭,并除接受前項賠償金(指8萬元)外,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並不得再提訴訟,如味撤銷,甲方需歸還所有款項,並不得再提民事、刑事告訴」等文字,惟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原告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起訴並由法院審判,自非原告履約系爭契約之範圍。原告主張業已回對被告告訴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刑事撤回告訴狀為證,而

被告所提出之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14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係因被告被訴強制罪部分,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非屬告訴乃論之罪,即使原告不想追究,法院仍須審判,系爭判決已審酌被告已與原告達成和解,原告並稱不欲再追究本案,請法院從輕量刑等情,判處被告犯強制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是被告抗辯其受有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執行,被告並無履行系爭契約之義務,依上開說明,並無理由。

四、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定有明文。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系爭契約三、其他約定:「111/1/13支付30000-已收款111/1/13」、「110/3/10(應為111/3/10之誤)開始每月支付甲方10000-到7/10結清」,亦即賠償金餘款5萬元,被告應於111年3月10日、4月10、5月10、6月10日、7月10日,各給付1萬元予原告,依上開說明,原告可請求被告賠償之遲延利息為附表所示,即分別自111年3月11日、4月11日、5月11日、6月11日、7月1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5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

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表:

┌────┬────────────┬──┐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息│

│(新臺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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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111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5%│

│10000元│111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5%│

│10000元│111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5%│

│10000元│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5%│

│10000元│111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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