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4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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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4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89年度重訴字第24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原住台中市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88年度偵字第20140號、89年度偵字第140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係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自民國八十年間起,與其他共計一百六十一家業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犯意之連絡,明知鼎佑暘營造公司及鼎佑讚營造公司(負責人分別為丙○○、丁○○,已因本案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現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審中)並未實際承攬該等公司行號工程之施作,卻個別與丙○○或丁○○共同謀劃,分別由丙○○、丁○○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二人連續偽造不實之承包契約、開工、完工報告書,且在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申請書,偽填鼎佑暘營造公司或鼎佑讚營造公司為承造人,使建管單位陷於錯誤核發各項證照,同時丙○○、丁○○二人開立及收取不實之銷項、進項統一發票予前述乙○○等業主,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暨幫助戊○○等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並從中向前述戊○○等業主收取工程造價一定比例(『包工包料』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包工不包料』為百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之二點五)之佣金,金額計約新台幣(下同)三億七千萬元,另丙○○、丁○○二人亦虛偽開立不實之發票,供予前述戊○○等業主充抵進項成本,幫助該等業主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收取發票面額約百分之十為酬金。戊○○等業主及丙○○、丁○○二人為圖取暴利,共謀連續以借用鼎佑暘、鼎佑讚營造廠牌照,而虛偽開立、收取進銷項發票金額共約二百億元,嚴重影響稅賦公平性以及破壞營建法規、制度與損及工程品質。因認被告乙○○、甲○○等人所為均係涉犯與丙○○、丁○○共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等之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戊○○業於93年5月29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一件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黃松竹法官唐敏寶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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