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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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智雄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智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智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1年10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智雄前於101年間因2次施用第一級毒品、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0
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6月、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3號判決分別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102年度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1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上開末4罪,繼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7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其於10
2年2月4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5年4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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