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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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9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臺北縣淡水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96年度訴字第99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11月29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法應於96年12月11日提起上訴(加計
2日在途期間),惟竟遲至96年12月12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