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讚燁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俊雄
法官周群翔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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