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47、118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擄人勒贖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罪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9月20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6年12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擄人勒贖案件,自96年8月17日羈押迄今已逾四個月,並經鈞院於96年12月5日辯論終結,已無串供之虞。又於審理中被害人 蔡絨 已當庭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並請從輕量刑,且事件並未釀成大禍,另被告在外積欠許多朋友債務,亟待被告出面解決,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許永煌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