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調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邱兩酒
代 理 人 張旭業 律師
楊珮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事項,逾期
未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
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有如下資料待補正:
(1)新北市○○區○○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各該共
有人(包括 李宏 、 李瑞峸 、 李芳味 、楊 李淑女 、 李妙盈
、 李冠儀 、李 周愛祝 、 李良賢 、 李良展 、 李美香 、 李美玲
、孫 李金釵 、林 李碧珠 、 張建國 、 張琪閔 、 張麗鳳 、張富
美、 李知念 、 顏守銓 、 楊雅惠 )之最新戶籍謄本(登記第
一類謄本上有各共有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請憑以向戶政
事務所聲請,記事欄毋省略)。
(2)相對人「 李文豪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該全部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暨按繼承人人數
提出起訴狀繕本。
(3)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於105年2月起訴時之交易
價值(即市價)。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