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字第3號
原 告 黃福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以下同)77,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