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永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永盛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30、131、
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於上開案件中,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經送檢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44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月27日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30、131、132、
133、134、135、136、137、138、139、1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查。
(二)被告於上開案件中查扣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及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共26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揆諸前揭說明,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既屬違禁物,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外觀數量成分偵查案號備註1白色結晶1包(驗前毛重3.5262公克,因鑑驗取用0.010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31號1.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9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見109年度毒偵字第7353號卷第79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見109年度毒偵字第7353號卷第85-2頁)2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5250公克,淨重0.3543公克,驗餘淨重0.351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32號1.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2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99號卷第93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99號卷第91頁)3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3170公克,淨重0.1485公克,驗餘淨重0.146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33號1.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2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496號卷第89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年度毒偵字第496號卷第87頁)4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毛重1.3029公克,淨重0.9705公克,驗餘淨重0.968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34號1.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2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497號卷第119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年度毒偵字第497號卷第117頁)5白色或透明晶體16包(毛重18.2048公克,淨重14.1344公克,驗餘淨重14.132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35號1.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898號卷第105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898號卷第103頁)6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5920公克,淨重0.3838公克,驗餘淨重0.381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36號1.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4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899號卷第119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899號卷第117頁)7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1.2096公克,淨重1.0047公克,驗餘淨重1.0036公克)、1包(毛重1.1809公克,淨重0.9763公克,驗餘淨重0.9731公克)、1包(毛重1.2251公克,淨重1.0281公克,驗餘淨重1.0265公克)、1包(毛重1.2152公克,淨重1.0161公克,驗餘淨重1.013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37號1.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4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766號卷第113、115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766號卷第1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