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簡上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更字第一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士凱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碧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瑛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