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二號
聲請人嘉義縣民雄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零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B書記官鄭翔元~F0~T40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萬四千八百四十四元│含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三百九十七元│原繳544元,退郵175元│├────────┼────────────┼──────────────────┤│本件送達郵費│六十八元││├────────┼────────────┼──────────────────┤│合計│一萬五千三百零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