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前因涉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康存真法官陳俞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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