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五號
聲請人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林芳榮 律師相對人乙○○右列當事人間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訴訟費用及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下同)肆萬零肆佰陸拾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為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而訴訟,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十分之一,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本案已在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確定,有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證明,因此,聲請人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連同本次程序費用在內,共計四萬四千九百四十八元,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故相對人應負擔四萬零四百六十元,聲請人計算書所列四萬五千零二元,應扣除四千五百四十二元,其餘四萬零四百六十元可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官陳麗雅~F0~~T40~附表:
┌────────┬───────────┬──────────────┐│項目│金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三萬零四百二十元│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即二萬七千││││三百七十八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五百四十元│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即四百八十││││六元│├────────┼───────────┼──────────────┤│複丈費(含規費一│一萬二千九百二十元│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即一萬一千││百二十元)││六百二十八元│├────────┼───────────┼──────────────┤│旅費│一千元│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即九百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合計│四萬零四百六十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