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再字第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再字第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有關兵役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再字第4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112年度再字第45號裁定,提起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鍾啟煌
法官林家賢法官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弘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