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國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國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抗字第7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雖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國字第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吳燁山法官鄭貽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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