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再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有關兵役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再字第1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邱蘭筑 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111年度再字第11號裁定提起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淑婷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