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1年抗字第1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有關兵役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75號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邱蘭筑 等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再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再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6月22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王碧芳法官鍾啟煌法官蔡紹良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蕭君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