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57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提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秀蘊附表:1.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汽車行照影本。
3.最近二年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4.在職證明。
5.薪資證明影本。
6.自九十七年一月至九十七年六月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