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740號聲請人乙○○
樓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修正前民法第87
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6年12月20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50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50萬元迄今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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