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77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高雅敏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7年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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