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七、八所示等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七、八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所犯如附表編號五、九、十、十一所示等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五、九、十、十一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依法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十條第一項│十條第一項│十條第一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起│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九十五年八月七日│││日│至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止│││├───────┼─────────┼─────────┼─────────┼─────────┤│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九十五年度│桃園地檢九十五年度│桃園地檢九十五年度│桃園地檢九十五年度││關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二五一四號│毒偵字第一九一號│毒偵字第三七八九、│毒偵字第三七八九、│││││三九九七、四三六二│三九九七、四三六二│││││、五二六七號│、五二六七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五年度壢簡字第│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事││一一五八號│四九九號│四四三號│四四三號││實├────┼─────────┼─────────┼─────────┼─────────┤│審│判決日期│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九日│九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五年度壢簡字第│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判││一一五八號│四九九號│四四三號│四四三號││決├────┼─────────┼─────────┼─────────┼─────────┤││確定日期│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九十六年二月五日│九十六年二月五日││││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期及罰金額│││日│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編號│5│6│7│8│├───────┼─────────┼─────────┼─────────┼─────────┤│罪名│施用第一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十條第一項│十條第二項│十條第二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九十五年度│桃園地檢九十五年度│桃園地檢九十五年度│桃園地檢九十五年度││關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三七八九、│毒偵字第三七八九、│毒偵字第三七八九、│毒偵字第三七八九、│││三九九七、四三六二│三九九七、四三六二│三九九七、五二六七│三九九七、五二六七│││、五二六七號│、五二六七號│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事││四四三號│四四三號│四四三號│四四三號││實├────┼─────────┼─────────┼─────────┼─────────┤│審│判決日期│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九日│九日│九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判││四四三號│四四三號│四四三號│四四三號││決├────┼─────────┼─────────┼─────────┼─────────┤││確定日期│九十六年二月五日│九十六年二月五日│九十六年二月五日│九十六年二月五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貳月││期及罰金額│日│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編號│9│10│11│├───────┼─────────┼─────────┼─────────┤│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十條第一項│十條第二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九十五年九月十日│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九十五年度│桃園地檢九十六年度│桃園地檢九十六年度││關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三七八九、│毒偵字第三四0號│毒偵字第三四0號│││三九九七、五二六七│││││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事││四四三號│六二五號│六二五號││實├────┼─────────┼─────────┼─────────┤│審│判決日期│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九日│日│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判││四四三號│六二五號│六二五號││決├────┼─────────┼─────────┼─────────┤││確定日期│九十六年二月五日│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參月││期及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