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935號聲請人 黃冠鈞 非訟代理人 范值誠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曉村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玖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