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9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935號聲請人 黃冠鈞 非訟代理人 范值誠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曉村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玖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