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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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緝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緝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紘瑞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偵字第223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梁紘瑞係鴻太祥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鴻太祥公司)之負責人, 常瀚云 (業經本院另案審結)係該公司之會計,先於民國87年3月間向華僑銀行辦理開發信用狀暨融資契,二人均明知其公司之財務狀況不佳,仍於87年3月至10月間,共同基於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佯稱係為週轉資金互換支票使用,分別向陸星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陸星公司,代表人 陳得 )借得支票30張使用。日大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日大公司,代表人 梁大祥 )互換支票,借得金額新台幣(下同)88萬元之支票使用。向 楊晉雄 借得,發票人為 楊張寶桂 ,金額339萬2500元之支票。均約定支票僅係週轉資金用,不得用於清償債務。詎梁紘瑞與常瀚云,竟將前揭借得之部分支票(如附表所示)向華僑銀行清償欠款之用,嗣華僑銀行向陸星公司、日大公司、楊張寶桂提起民事訴訟時,其等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95年7月
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其最重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依其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10年,依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則為20年,自以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故本件追訴權時效,應適用修正前之上開規定,其期間為10年。至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之計算等,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併予敘明。
三、次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時效之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巳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上開10年追訴權時效期間4分之1(即2年6月)時,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第8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停止時效進行之事由,包括因被告通緝致審判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之情形(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參照)。經查,被告被訴詐欺取財,其犯罪行為終了日為87年10月15日,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8年8月10日開始分案偵查,於89年7月24日起訴繫屬本院,嗣本院於89年10月27日發布通緝,迄今尚未緝獲被告等情,有告訴人所提告訴狀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收文戳(見該署88年度他字第1075號偵查卷第1頁)、同署89年7月24日板檢吉書88偵字第22381號第53183號函上本院收文戳(見本院89年度易字第2715號審卷第1頁)、本院89年10月27日89年板院通刑親科緝字第876號通緝書在卷可查,準此,本件被告詐欺取財犯行之追訴權時效,應自87年10月15日起算,加計詐欺取財罪之法定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及自檢察官88年8月10日開始偵查時起至本院89年10月27日發布通緝日止之1年2月18日時效停止期間,再加計因本院通緝被告致本案審判程序不能開始之2年6月(即法定追訴權時效10年之4分之1)時效停止期間後,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之追訴權時效,計至101年7月3日其追訴權時效已完成。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被告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張瓊華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一│楊張寶桂│基隆市第二信│LN0000000│30萬元││││用合作社中正││││││分社││││││├─────────┼───────┤││││LN0000000│9萬7千元││││├─────────┼───────┤││││LN0000000│25萬元││││├─────────┼───────┤││││LN0000000│30萬元│├──┼─────┼──────┼─────────┼───────┤│二│陸星企業有│臺灣銀行中和│AC0000000│7萬4千元│││限公司│分行││││││├─────────┼───────┤││││AC0000000│7萬4千元││││├─────────┼───────┤││││AC0000000│25萬元││││├─────────┼───────┤││││AC0000000│7萬4千元││││├─────────┼───────┤││││AC0000000│25萬元│├──┼─────┼──────┼─────────┼───────┤│三│日大實業有│華南商業銀行│DB0000000│20萬元│││限公司│東湖分行││││││├─────────┼───────┤││││DB0000000│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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