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原告 藍家菁 原告 藍心志 前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惠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孝德藍玉峰 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台幣(以下同)3,000元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有關遺產部分之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費,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有關遺產部分之金額(並檢附相關之証明文件),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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