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5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俊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俊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許俊雄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