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60號原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陸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陸仟柒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伍仟柒佰叁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