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股票過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03號原告甲○○被告高江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股票過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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