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
李宗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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