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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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8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8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生榮輔佐人劉光榮選任辯護人何立斌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24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以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劉生榮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劉生榮前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3日,以97年度訴字第359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9年5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劉生榮並為罹有聽力障礙,及介於輕度智能不足至邊緣性智能之人,然為下列行為時,尚未因該疾病或智能而有不能或顯著減低,致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竟基於恐嚇他人安全之犯意,於100年1月5日,至臺中市○○區○○路三段191號之2 繆施養城 住處,對繆施養城恫稱「不只刺你輪胎,還要殺你全家,並放火燒你的房子」等語,而以上開加害於繆施養城生命、身體及財產之言詞,致繆施養城心生畏懼而危害於安全。
二、證據部分,補充: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㈡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100年10月24日中榮醫企字第1000019907號精神鑑定報告書,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安全罪。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98年6月3日,以97年度訴字第359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9年5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動輒出言恐嚇他人,法治觀念實屬淡薄,被告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年逾六旬,年事已高,且經本院送請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雖非有顯著之精神病症,然其罹有聽力障礙,智能復處於輕度智能不足至邊緣性智能之範圍中,以致與人溝通確實出現障礙,其情緒及行為控管顯然未能與一般人同視,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戰諭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許清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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