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
弄9號被告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 林慶郎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