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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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有期徒刑拾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而依相同法理,此解釋於刑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亦應有適用。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有期徒刑拾月」之記載,顯係「有期徒刑捌月」之誤載,爰依上開規定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