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9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於九十六年八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二行「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應更正為「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行「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更正為「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紹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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