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185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東璧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本裁定通知送達後五日內補被告最新送達地址(大陸地區)。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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