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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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21號聲請人台灣拜耳聚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94年度催字第3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等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邱靜銘┌───────────────────────────────────────────────────────────────────────┐│附表:94年度除字第1321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帳號│金額│發票日│到期日│匯票號碼││號││││(新台幣)││││├─┼────────┼─────────┼─────────┼───────┼───────────┼───────────┼────────┤│00│台灣拜耳聚優股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高│無│8,445,150元│93年12月28日│94年2月11日│D四AAAK二/一○││1│有限公司│雄分行│││││六四/二F│└─┴────────┴─────────┴─────────┴───────┴───────────┴───────────┴────────┘